摘要
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财产权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动产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让与人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让与该动产,即使没有让与权,但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民法上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由来已久。它最早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Handmuss Hand Wahren)原则。据此,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给他人占有时,只得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果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而只得向占有人(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这一原则,后来便演进为近现代民法广为接受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出处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1年第1期36-40,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