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的职能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认识法的本质必须通过法的职能进行观察。什么是法的职能?概括地说,法的职能是法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活动的基本方向,它和国家职能相适应,国家职能是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向。这就是说,法的职能是法的调整活动,但不是调整活动本身,而是指法大量调整活动环绕着进行的轴线和路标。因为法的调整活动是大量的,这些活动是法的职能的具体表现。法的职能和临近的几个词往往被混用,如经常被学界作为职能同义语使用的是“法的作用”。其实,“作用”这个词有时作为动词使用,如作用于……;有时作名词使用。
出处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1991年第2期1-5,共5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