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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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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5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决定》增设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的罪名,是我国刑法规范的补充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它解决了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案件的正确定罪量刑问题。
作者 夏其淦
出处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1991年第4期85-8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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