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害赔偿责任的确立,由于不以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为要件,所以中日两国立法上都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相应的赔偿责任条款以明确这种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以下我们将分别以中日两国典型公害赔偿责任立法的规定以及两国民法有关理论来进行比较分析。一、典型立法条款对公害赔偿无过失责任的规定与有关的民法理论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在对赔偿责任的规定上采取的是"统一模式",即以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作为公害无过失责任的标准立法条款,在其他污染防治立法乃至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都予以套用。为此,本文选择了《水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