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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无效婚姻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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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国以来,我国曾先后颁布了两部《婚姻法》,它们对于建立我国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中,没有无效婚姻方面的规定,只是在1986年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
作者 王丽萍
出处 《山东法学》 1991年第1期19-2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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