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的历史、现状及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淫书、淫画,这种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精神鸦片”,对我国人民尤其是青少年一代,具有极大的腐蚀作用。因此,我国政府历来对之严加禁止,并坚决予以取缔。早在1955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处理反动的、淫秽的、荒诞的书刊图画的指示》,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清理整顿,公开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活动已基本肃清,但暗中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活动并未绝迹。特别是近十多年来,随着对外开放,大量的淫秽书刊和录像带也随之流入我国。有的罪犯大量复制淫书、淫画,转手倒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