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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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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即既遂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全具备,这一问题已在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中得到阐述,不难理解与把握,因而并不需要在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专题研究中再专门研究。而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与完成形态相比在犯罪构成上有其特点,其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尚未在犯罪构成一般原理中得到阐述,较难理解,因此有必要加以专门探讨。正确认识与把握这一问题,对于各种未完成形态的分析研究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作者 赵秉志
出处 《政法学刊(甘肃)》 1991年第1期7-1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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