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庞尚鹏按照余姚、平湖两县行之有效的均徭一条鞭法,对杭嘉湖地区的杂泛差徭进行改革。凡各县之均徭杂泛,分别核计征银,或按丁、粮(或田)分摊,或按亩订征。於是“分其银为两款:一日均平银、一日均徭银。岁入之官,听官自为买办,自为雇役。而里甲之提牌轮办,与力差之承袭,尽罢革焉”。隆庆、万历后,一切北白、绢折、南粮轻重诸差,也相继实行“贴派官解之法”,将贴役诸费,都归入一条鞭银中,作为粮银运解费用。如万历三十年(1602年)海宁县林蒙章议行“贴派官解之法”,“每年上中下各项收头,解户等役,每名估计公费若干,每亩均派毫厘,篡入条鞭,公贴官解”。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该县知县吴焕重行贴役之法,“亩出毫厘,民输之,而官贮之,官为委解,酌升道里耗羡之费,迨浚事民不与闻……夫毫厘之加,多寡一视其产,而巨室与齐民毋论焉”。“自贴解行,解户一役以免”。
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期72-79,108,共9页
Journal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