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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新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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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把生命健康权列于“人身权”之首,正是反映它的重要性。生命健康权是一种人格权,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和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健康所享有的一种重要的人身权。
作者 施天涛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5期9-12,共4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

  • 1[2](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M].焦美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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