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是重视廉政建设的.五十年代初期,曾发动过“三反”运动,颁布过《惩治贪污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等.特别是近十年来,又发布了《惩治贪污罪、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和宴请的规定》、《禁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禁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公款公物的规定》等一系列廉政建设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已初步建立了廉政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目前的廉政法律制度尚属初建,不够健全,也不配套,有的还是空缺.已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有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缺少一个全面的廉政总法.目前各部门制定的廉政的规定中出现一些随意性和盲目性,彼此之间矛盾冲突.如果有统一的总法加以规范和统一。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1年第2期5-7,共3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