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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实行不定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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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何提高改造质量,加强对刑期届满但没有改造好的危险分子的控制与约束,防止其重新犯罪,减少累犯与再犯,是各国政府绞尽脑汁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笔者建议,我国刑法中应建立不定期刑制度.不定期刑是自由刑中相对于定期刑而言的,即在宣告刑上不确定具体刑期的自由刑.十九世纪下半叶,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已不能解决同资本主义国家日益增长的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问题.
作者 潘法律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1年第2期42-43,共2页 Hebei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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