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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社会主义法的权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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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权利观在法制史上并不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代和中世纪的法律精神,核心是法律义务观.人类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后,法律权利观才最终形成.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传统理论中,长期认为法是统治工具、是秩序之法,因而注重法律义务,权利观念一直十分淡薄.这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确立并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法的权利观,应该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关于法律权利的涵义,资产阶级学者作过许多解释,诸如自由论、意志论、利益论等.我国学术界曾经长期引用过苏联学者的观点.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深入建设,我国学术界对于法律权利的概念形成了一些新的认识.“
作者 宋迎军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1年第3期3-4,共2页 Hebei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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