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民法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并列举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借贷合同、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的典型.这样一来,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生效的时间就因这种划分而发生变化.事实上,这种分类法是不科学的,是一种人为的同实际情况相割裂的强行分类法.不但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而且在现实中也经常陷入困境.我认为,诺成性是合同的基本特性.任何合同都有签订和履行两个步骤,签订即双方对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1年第3期21-23,共3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