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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再审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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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以后,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法学界传统的观点认为,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近年来报刊杂志相继发表了几篇文章,提出了不但上诉要不加刑,而且再审也应不加刑.其主要的理由是:第一,确立再审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判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之所以没置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为了救济万一被错判而蒙受冤屈的人.明确规定再审不加刑,可以使被判决人放弃顾虑,大胆申诉,以取得最后的纠正机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再审不加刑是确保上诉不加刑真正得以贯彻的一道屏障.现行实践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由于种种变相加刑而大打折扣,主要表现为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加刑.
作者 陈卫东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30-32,35,共4页 Hebei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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