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享有抗诉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由于这一规定不尽具体,且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抗诉主体的规定有所差异,致使法学界对此规定的具体理解上存有歧义.一种意见认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具有抗诉主体资格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另一种意见认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都具有抗诉主体的资格.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42-43,共2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