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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侵犯财产罪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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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刑法颁布后我国立法机关对侵犯财产罪的补充修改.侵犯财产罪在司法实际工作中是多发性犯罪,通过十多年的司法实践,立法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司法实际工作提出的问题,对刑法规定作了一定范围的修改、补充及解释.1982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将刑法第152条的盗窃罪的处刑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1年第5期25-27,共3页 Hebei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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