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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转帐支票冒用赔偿纠纷案的审理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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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人在1990年曾经代理过这样一个纠纷案:定州市第三建筑公司第一施工处,在石家庄铁路分局施工期间于1989年8月31日丢失空白支票转帐一份,当日下午,即向所在开户行挂失,第二日(9月1日)到报社声明作废,9月3日《石家庄日报》予以刊登.在9月1日上午9时,一持票人(即拾遗人)到某县电缆厂驻石销售部购买了6100元的电缆.在递交支票付款时,销售部售货人员发现该票印签名称为定州市第三建筑公司第一施工处,而手写的付款单位全称为:定州市第三建筑公司第一施工队,对此。
作者 孙洪斌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1年第6期11-12,共2页 Hebei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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