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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动态(19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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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2 市人民银行决定,本市新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和企业债券的利率,最高可在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和企业、事业单位存款利率上浮40%的幅度内掌握,九个月的利率可按六个月与一年期利率的中间值掌握。
作者 李安定
出处 《上海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期48-48,共1页 Shanghai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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