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中三册《书博鸡者事》:“或以告臧,臧怒,欲中守法。”教材注“欲中守法”为:“要用法律名义加到袁守身上,也就是想用法律处置袁守。中,正好合上,也就是射中、打中的中。” 此注甚迂曲,虽注后加注,仍不得要领,关键在于“中”的训解不确。 《中华大字典》“中”条第三义:“伤也”。《淮南子·原道训》:“是故好事者未尝不中。”句中“中”字,刘文典《淮南鸿烈集解》注释为:“伤也。”《后汉书·王允传》:“以事中允。”唐人李贤注云:“中,伤也。”那么。
出处
《古汉语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期2-2,共1页
Research in Ancient Chinese Langu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