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3年,国务院授权人民银行统管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时,规定企业经常占川的流动资金应由企业从税后留利中逐年补充。以后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企业补充自有资金的有关规定。然而现实状况却是,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制约,自补流动资金的制度流于形式,收效甚微,不仅绝大多数企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自有资金占定额流动资金30%的比例,而且更为严重的是,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例逐年下降。
出处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1991年第2期83-85,共3页
Journal of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