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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定义离不开劳动的边际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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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吕火明同志在《经济问题探索》(91·3期)撰文将农业剩余劳动力定义为:“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下,现有土地面积无法承受或容纳的那部分农村劳动力”。笔者认为“无法承受或容纳”是非常宽泛的概念,究竟到什么程度才算“无法承受或容纳”?这种定义缺乏量的确定界线,因此在实际上没有多大意义。同时,文中多处令人费解,值得商榷。1、文中所使用“边际生产率”概念是指什么的边际生产率没有明示,究竟是劳动的边际生产率还是资金或自然力的边际生产率,含糊不清。
作者 徐志君
机构地区 山东泰安县建行
出处 《经济问题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6期62-62,共1页 Inquiry Into Economic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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