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苏联最高苏维埃7月1日通过了《关于企业非国有化和私有化原则法》,即私有化法。私有化法规定苏联企业的私有化将在5年内分两个阶段实现。在第一阶段结束时(1992年),属于联盟所有的企业的固定生产基金的40%至50%将脱离国家直接管理的范围;到第二阶段结束时(1995年),这个比例将上升到60%至70%。根据私有化法,国营企业可以改为租赁企业或集体企业,也可以改造成为股份公司,招标出售或拍卖主要将由企业职工购买,其他苏联公民或外国公民和法人也有权购买。私有化法虽已获得通过,但是在如何实现私有化问题上仍存在分歧。俄罗斯联邦和其他一些共和国主张无偿分配国有财产。
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59-59,共1页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