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根据该款规定,合作企业的类型可概括为两种:一是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称之为法人型合作企业;另一种是不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依法成立非法人型经济实体的,可称之为非法人型合作企业。本文就这两种类型合作企业的财产责任谈一些看法。
出处
《国际经济合作》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35-36,共2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