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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伙而不是法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法律性质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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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目前对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性质的讨论,基本上停留在政治经济学意义上,主要是认定其社会经济属性,并以此推论它的法津性质。居于主导地位的仍是司法部在《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中的规定: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人员采用合作形式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法人组织。据此,人们通常的看法是。
作者 董开军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1年第2期19-20,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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