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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当事人接受送达调解书的时间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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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们审判实践中遇到这样一则案例:教师高某(女)诉干部李某(男)离婚一案。高某与李某异地生活,根据我国《民事事诉讼法》(试行)第20条地城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人李某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受理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一次性付给子女抚养费500元,调解达成协议后,原审法院将调解书直接送达给李某,李某接到调解书后。
作者 张桂花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1年第2期43-43,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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