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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发还”房产权的性质 准确认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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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32年,江其源、王丽媛夫妇在某市平岗街42号建有房产一幢,建筑面积354平方米。1939年江、王离婚。1951年,江其源又与刘宁结婚。1955年,江、王为上述房产发生争议,经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房三分之二产权归江所有,三分之一归王所有。此房当时全部出租。1958年,该出租房全部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1980年前后,江曾多次要求落实私改政策发还房屋。1982年,江自书遗嘱一份。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1年第2期46-46,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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