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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县级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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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县级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的监督应当是全面的,既包括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又包括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或者说,既包括事前监督,又包括事后监督。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已成惯例,并无异议。但是,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编制是否需要参与监督,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有人民代表大会最后“把关”即可,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编制参与监督与人代会的审查相重叠,有可能影响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并有越权之嫌。我们认为,人大常委会为开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同时,“提前介入”,掌握第一手资料。
作者 罗海波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期23-23,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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