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目标有两个:一是协调,二是科学。要使对我国刑罚制度的修改、补充真正成为对我国刑法规范的完善、协调和科学化,应当以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需要为宗旨,以达到增强刑法对社会的调整与规范的功能为目标。在其锋芒所向主要是反革命罪、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在定罪处罚上,应由社会危害性中心论,转向以社会危害性为主,兼顾罪犯的人身危害性。主观处罚和客观报应有机结合。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期34-34,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