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制度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有其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在中国古代既没有以“检察”命名的机构,也没有专职的检察官员,仅有与之相类似的司法弹劾制度,那就是御史监察制度。但是,御史监察制度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清朝末年,清政府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一方面对革命运动和广大劳动人民实行残酷镇压,一方面打起“仿宪”的欺骗旗号,把日本的司法制度搬到中国来,使清朝的司法制度有了新的变化。1906年9月20日,将原掌审制的刑部改为法部、专管司法行政;将原掌管案件复核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管审判,并负有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的职责。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期42-42,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