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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前做了人工流产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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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杂志》1990年第二期《起诉前做了人工流产的妇女可以适用死刑》(简称《起》文)中的观点值得探讨。笔者认为起诉前做了人工流产的妇女不应适用死刑。《起》文认为,我国刑法第44条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以只有在审判时才不适用死刑,起诉前做了人流的妇女不属于审判时怀孕妇女的范畴。在这里,关键问题是怎样理解“审判时”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从第13条到第22条,对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担负案件的立案,侦查和起诉的任务,也划分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的范围。这里所说的“审判时”不应仅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这一阶段,还应包括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执行阶段。从立案到起诉都是开庭审理前的几个诉讼过程,是实现审判所必需的基础和前提,而判决是审判的结果。
作者 王伟华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期44-45,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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