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几乎所有的法律都离不开“其他”一词。从中国的法律到外国的法律,从具有最高法津效力的法律到一般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无不如此。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由于法律的不周密而常常给司法机关带来麻烦。有些危害社会的行为,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司法机关无能为力,法官也为此大伤脑筋。为了防止和杜绝无意的或者故意的规避法津的行为,在立法技术上和法律适用上逐渐采取了多种有效的措施。比如“其他”的出现和类推的使用。同时,法律本身的特点要求法规条文简洁明了很多内容,如果在法条中一一例举出来,非但不简明,且仍不完善。而用“其他”一词则既简洁,又完全。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各种新事物、新现象不断涌现,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也将发生变化,行为的法律性质也在不断变化。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期45-45,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