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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行政赔偿中的追偿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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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诉讼法”于去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本法的实际工作中有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引起人们的注意,即国家行政机关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之后,如何确定和实行对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追偿权?本文试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追偿权的发生。 “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该行政机关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据此可见。
作者 郭文林
出处 《理论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2期105-106,共2页 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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