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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中罪刑相协调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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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不但反映了犯多大的罪,便受多重的处罚,使罪刑相适应;而且对每个具体罪名都规定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使其互相协调。只有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才能使犯罪分子受到公平合理的处罚,从而使刑罚达到应有的效果。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中,也还存在一些罪刑不相适应、不相协调的地方。笔者拟就这一问题作一些探讨。
作者 朱跃杰
出处 《政法学刊(甘肃)》 1990年第4期40-4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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