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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山林确权行政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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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土地山林权属纠纷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过去按民事案件审理,以原来争议的双方为原、被告。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之后,这类纠纷属于行政案件,人民政府成为被告。按民事案件审理与按行政案件审理,其审理内容和判决方式是不同的。权属行政案件的审判是个新的问题,值得注重研究。笔者拟就这个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作者 李季
出处 《政法学刊(甘肃)》 1990年第4期46-4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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