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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我国合资企业董事会制的法律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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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制,这无疑开了我国企业举办的先例,其法律意义是深远的。然而,由于这是一种超前立法,目前一些问题已开始显露出来,其中董事会制规定中的不完善之处更为明显。因此,结合中外立法情况及我国实际,对其进行研究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出处 《政法学刊(甘肃)》 1990年第1期40-4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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