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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不容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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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来,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的影响下,我国法学界一些人全盘否定传统法学理论,否定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把法的阶级性等同于“以阶级斗争为纲”,这是十分错误而有害的。笔者认为,所谓法的阶级性,是指法的阶级本质,即法由哪个阶级制定,体现哪个或哪些阶级的意志,为哪个或哪些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一切剥削阶级类型的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剥削阶级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
作者 李道重
出处 《政法学刊(甘肃)》 1990年第2期5-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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