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68年美国语言学家菲尔墨(Charles J.Fillmore)发表了《格辨》(The Case for Case)一文,提出了“格语法”(Case Grammar)理论。这与乔姆斯基在1957年发表《句法结构》(Syntactic Structures)一书时一样,在语言学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一些人认为它比乔姆斯基提出的转换生成语法理论能更好地解释深层结构,能更深刻地揭示词与词之间的语义关系。到目前为止,格语法的基本原理已为各家的理论所吸收;除了英语以外,还被应用于描写一些其他自然语言。可是格语法和转换语法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