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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罪、受贿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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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贪污罪和受贿罪是荫种不同性质的犯罪,由于其侵犯的客体不同,被我国刑法分则分别规定在侵犯财产罪和渎职罪中。因为这两种犯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所以认真查处和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犯罪,对于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推进治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贪污。
出处 《山东法学》 1990年第1期2-7,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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