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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权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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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一九八六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一次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下统称“较大市“)的人大或其他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作者 丁祖年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6期68-71,共4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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