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源于法国占代“围攻状态”下的军事警戒,作为一种法律制度,首先被日本所接受和确立,称之为“戒严”,后又为其他各国法律所仿效和采纳。从各国的戒严立法情况看,虽然他们的具体规定和措施不尽一致,但有一点是相同或相似的,即各国一般都在宪法或特别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当国家遇有战争、叛乱、骚乱或其他情况时,经有关机关决定批准,可在全国或某一地区范围内实施戒严。目前,我国的戒严,作为一项制度,在宪法中也予以了明确规定,宪法第67条第20项和第89条第16项分别规定:“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4期22-26,共5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