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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承包还是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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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1983年元月,某家俱厂与原告某房产公司口头协商租用其在建设街房屋二间作门市部,计117.26平方米。1984年4月,家俱厂分为两家即家俱厂和皮鞋厂,分家时家俱厂将原租用的房产公司的二间房屋分给皮鞋厂做门市部,家俱厂与皮鞋厂未到房产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从1984年4月起,皮鞋厂向房产公司交纳租金,至1987年7月以前,房产公司未向皮鞋厂提出过任何异议。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3期79-80,共2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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