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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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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办案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错列当事人的情况:有的把共同诉讼人当作第三人,有的又把第三人作为共同诉讼人。怎样才能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区别开来呢?下面谈点认识和体会。首先,从两者的概念和特点上加以区别。我们知道,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必须或者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称为共同诉讼。
作者 刘先惠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2期79-81,共3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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