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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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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关于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9条已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即律师代理诉讼,既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既可以接受原告的委托,又可以接受被告的委托。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律师工作机构的律师,是否可以同时接受原告和被告的委托代理诉讼。笔者认为,同一律师机构的律师不宜同时接受原告和被告的委托代理诉讼。其理由是: 第一,《律师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法律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
作者 袁光祖
出处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1990年第3期55-5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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