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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违法婚姻必须完善婚姻行政司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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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与资产阶级所鼓吹的“个人本位”和封建社会所实行的“家族主义”有着原则的区别,强调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高度统一。既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尊重公民婚姻家庭方面的自由权利,又重视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调节和行政干预,是早在革命根据地中就已形成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作者 陶毅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6-10,共5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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