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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检察中,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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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管辖“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如何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呢?在经济检察中,哪些经济犯罪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呢? 笔者认为,无论是现行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还是其他立法中补充规定的犯罪,只要管辖这些案件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相一致,检察机关就可以“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就经济检察中的案件而论,有以下四类。
作者 彦君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0年第4期27-4,共2页 Hebei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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