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关于经济合同的法效律力,似乎有种固有的观点:尽管各种经济合同在种类和形式上多种多样,但在法律效力上不外乎两种,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有效合同。好象除此之外再无别的什么合同。这种观点还可以从我国《经济合同法》中找到法律依据。把经济合同在法律效力上分为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无疑是十分正确和必要的。但我觉得仅这样划分似乎还不够。在实际社会生活中,除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之外,还有一些经济合同。人们往往把这些合同混同于无效合同或有效合同,因而给正确处理这些合同纠纷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了准确叙述和说明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之外的经济合同的存在及对此类合同作进一步的探讨,在这里有必要重温一下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的定义、概念。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0年第4期28-30,共3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