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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法、日律师管理体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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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律师工作机构是个人开业或合伙经营。管理体制上,实行律师自治、行会管理。其主要特征有三点:1.组织机构自选。律师的行业协会由律师自愿组成,行会领导产生于执业律师。2.经费开支自理。无论是常设机构人员的工资,还是各项业务活动的费用均由会员费解决。3.管理行为自主。从资格授予到实施惩戒等一系列的管理工作,均由行业协会负责,基本不受国家行政机关的支配。(大陆法系的国家不同程度的体现了一些对律师工作的司法监督权)。美、英、法、日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典型代表,他们在律师业实行的行会管理体制也具有典型意义。
作者 许新军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0年第4期49-42,共2页 Hebei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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