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存在一种倾向,既重民事轻刑事,只要在经济上多作赔偿,刑事上便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越多,量刑越轻。有人甚至主张将此规定在刑法之中,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一种法定情节。笔者对此不能苛同,认为民事赔偿不是、也不应当是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法定情节。刑事责任的轻重应依照刑法所确认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来衡量,民事赔偿的数额不能影响法定量刑,应当罚当其罪。
出处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58-59,共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