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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之货的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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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货物买卖必须是买卖某一具体的、特定的、可以交付的货物,否则就不能买卖。所有权亦然。特定货物的所有权当然要以特定货物的存在为前提。因此,确定买卖标的物有着特别重大的意义。买卖不同类型的货物决定了货物的确定时间也不同。作为标的物的货物,其确定时间有三种类型。
作者 徐炳
出处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1990年第4期50-52,共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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