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法的原则,通常讲是两个范畴:一是反映法与法之间关系的原则,一是反映某法本身所特有的原则。反映各法之间关系的原则,主要是指普遍适用的指导原则,如宪法原则,各项立法都不得违背;还有一种是指法与法之间的联贯原则,如诉讼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这个原则的实施必须和实体法联系起来才能实现。因为部门法是处理一定范围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所以除了法的共同原则之外,都有它自己的特有原则。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各法本质的抽象和体现。有的法在立法时就比较明确地确立了本法的基本原则条款。也有许多法没有单独确立基本原则条款。对没明确制定基本原则条款的法。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0年第6期39-39,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